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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14-03-0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定义和类型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

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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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7、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8、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

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 未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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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未披露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 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

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

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时,公司证券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内容、指标等,进行责任认定,提出整改措施,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由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差错更正书面

报告,阐明原年报信息披露错误数字及须更正数字等,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开发布和披露更

正信息。其中,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计字[2003]16 号)的规

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

               第四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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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赔偿损失;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并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下属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当以其单体财务报告为基础,并参照

本制度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