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 261 号 鹏豪大厦 A 座 21 层 中国.西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标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张庆茂、贾人民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根据《股 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 查,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定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2014 年 3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西 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作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3:00 点在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24 日 0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 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369351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358941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41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3%。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截止 2014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时的《股东名册》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 2014 年度财务预 算草案》; 5、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7、审议《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审议《公司章程的修订》; 9、审议《公司关于高效节能缝制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地点 变更及延期实施方案》; 10、审议《公司 2014 年拟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11、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组成人员》; 12、审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组成人员》。 本次参加现场股东大会共 2 名股东代表,对会议中的 12 项 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会议表决结果由 2 名股东代表 2 名监事参加了现场表决投票 的清点,并对合并后的数据进行了监督。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2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65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65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65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 2014 年度 财务预算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65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63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16363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 7、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363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 %。 8、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16363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高效节能缝制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实 施地点变更及延期实施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63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 %。 1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拟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 品》; 表决结果:同意 16363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 %。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组成人员》; 表决结果:同意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组成人员》; 表决结果:同意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9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第 12 项议 案中第 8 项属特别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 11 项均为普通议案,须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 11、12 项议案为累计投票制,投票 2 人,根据表决统计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