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10-29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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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涉及到本制度中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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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
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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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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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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