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稻 ̄帝强一肄 ̄醉 ̄轧潜湃 s \' ●. ^ 'J 【 l s∴∪ ° J 】∴\. ▲ w ′' l 赢∴¨ 全怜∴∴年士 法律意见书 应宋 班∴′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面 法律意见书 滞 锑 ' 崎 陕西索撰律师事务所 西关正街92号莲湖文化大厦5A层 中国●西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降橱 ̄肃曝一许醉赛三潜湃 s 'l ▲ ^上闷 摹 '∴∴s u o J I L J\ ¨′∴'' !赢【加 地仁∴ .》妇∴∴企生.∴车沈 法律意见书 致‥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索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护 专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 亨 可 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市 事 ∴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士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有效的《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陈卫民、陈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阵诣 ̄帝赣一坤 ̄醉噶.掺坍 8 Hl ▲ ^上〕 × !∴∴6 ∪ ° J I L∴▲ w l' l 瓦∴加 法律意见书 俄生 乓常′ 引↑ 与常 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团 ■ 担 一 ` ` 田 . 阳 .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 田 圃 m ■ 嗣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程序 的核查、验证和见证的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ー、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 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阵酉一肃辙一肄一畸事掺阿 金 'l ▲ '\ ~ l( l∴S∴∪ ° J I L .A\~∴∴l ̄ l R∴¨ 彤常 专常 (写午 中援 法律意见书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毯馋Q摊四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 躲, 行了充分的披露。 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8日14‥00 在西安市太白南路335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朱寅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办法,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 自2019年5月 28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醉域 ̄帝曝-j章一醉事掺所 s l可 f. ^ 【v 薯! S 1. ゜ J :∴、 J| w∴'三=臼 ¨ 讫生∴∴↓、立 年夸 中生 法律意见书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vote.sseinfo.com)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_..... ̄ 、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 公司股份148,072,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9%,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147,991,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7%;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名,代表公司股份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19年5月23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部分董事、部 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 4 降蜗 ̄帝眼肄一昨轧祭坍 8 )1 ^. ^ l' × l s U O J 】∴∴' ^ w|∴'| l日: ¨ 谢宁∴誉中∴企年 年法 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9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圈 ■ ■ 圈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 \ = 早 ∵ 市 方案;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聘请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7.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8.公司2019年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的议案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阵霄帝蜘j幸 ̄醉恭潜湃 s )1 ▲. ^ )\ x l s l/ ° J 】 L ▲ w 尸1赢 ¨ 年小∴生 法律意见书 团ゝ 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 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姆 提供了公司现场投票总数和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ゝ轧 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形 围 匪 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9项议案由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 7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 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应回避表 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和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0 6 降博 ̄督眼j争醉琴掺河 S ,' <∴′\∴¨ | l S∴∪ O J ′ L ▲ .w∴∴1- 1 R∴¨ 森产 》立′ 全中 年龙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 《治理准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 心 吨 出 可 中 月 出 | 早 ‘ 经办律师:哺旦民 负责人蓖民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