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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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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陕西索螟律师事务所
                        莲湖区西关正街92号莲湖文化大厦5A层


                                                                                    中国●西安



                                                                        二〇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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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索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醒鹃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   弹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陈卫民、陈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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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程序
的核查、验证和见证的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
4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控股
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墅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0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18曰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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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召集人、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9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                                                                           //



                                                                                                                              ′/

                                                                                                                                ′




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6日15时0
分在西安市太白南路335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杜俊康先生主持0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办法,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自2020年5月6
 日至2020年5月6日止。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十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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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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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评
                                                                                                                                    广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                                                                                  /

                                                                                                                                    、
                                                                                                                                    }
表公司股份148,308,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148,                                                                                     J
                                                                                                                                         、
                                                                                                                                         ∴
                                                                                                                                         三
033,                                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8%;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于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
代表公司股份27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20年4月27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部分监
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
 东申请委托贷款堕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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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的议案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闽
                                                                                                                              .
                                                                                                                              ∴
                                                                                                                              <
                                                                                                                              ÷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丁
                                                                                                                              ∴
                                                                                                                              上
                                                                                                                              」
                                                                                                                              ∴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ヽ
                                                                                                                              三
                                                                                                                              ∵
                                                                                                                              ∴
                                                                                                                              三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   《股   于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公司现场投票总数和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本
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
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
委托贷款堕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过半数
表决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议案为《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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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国标准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叭
                                                                                                                              试
                                                                                                                              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邯
                                                                                                                              士
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于
                                                                                                                              渺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                 《治理准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陕西索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