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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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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陕西索磺律师事务所
                           莲湖区西关正街92号莲湖文化大厦5A层


                                                                中国●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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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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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酉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索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目
                                                                                                                                          一
                                                                                                                                          国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冶理准则》   (以        ■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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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冶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陈卫民、陈军(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札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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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程序
的核查、验证和见证的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
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0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西安标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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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
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15时
在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俊康先生主持0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办法,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自2020年11月
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止。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

13:00」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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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
公司股份148,053,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9%,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147,991,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7%;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名,代表公司股份6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20年11月10
                                                                                                                     i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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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部分
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的议案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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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于                                     拜”!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公司现场投票总数和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本
                                                                                                                                      二
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当场公布。                                                                                             缓
                                                                                                                                      二
     (二)表决结果                                                                                                                     ≠
                                                                                                                                      挑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                                                                                    ∵
                                                                                                                                      丁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                 《治理准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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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正文完)




                                                                                          .
                                                                                          哈
                                                                                          门

                                                                                                    事

                                                                                               ゝ
                                                                                               础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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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圈围
                                                                     ■圈




                                                                                 经办律师
    负责人:下省二L民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