阵惊商魄一姆、醉事.耪湃 s 目 ^ ^ N x . s ¨ / /年∴∴∴三∴ 法律意见书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陕西索磺律师事务所 莲湖区西关正街92号莲湖文化大厦5A层 中国●西安 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醉惭商蜘姆寓帝昏路湃 s ¨ ^ ^ 郎 × ‘ s ¨ ° J ' 1. ^ w 了1 8 ¨ 毒∴∴士常 勺车 率烘 法律意见书 致:酉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索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目 一 国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冶理准则》 (以 ■ 盟 田 下简称“《冶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陈卫民、陈军(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札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1 醉茁商魄∴姆士帝事腾湃 s 目 方 表 灼 × ( s ¨ O J l l ^ w 广1阳 ∽ / ′ ′. ; 〔 ’ 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程序 的核查、验证和见证的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 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0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西安标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 2 阵酋商酿许醉尊.掺湃 s 闷 ^ ^ 对 × ( s ¨ ゜ J ( L ^ 丫▼ F l & !无 部∴∴甘常 /出 蕊滤 法律意见书 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 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15时 在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俊康先生主持0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办法,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自2020年11月 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止。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 13:00」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醉筒帝酿姆、醉事三腾坍 舞 出 ^ ^ 州 × ( s ¨ Q J l l ^ ゞv r l 口 ~` 布∴∴专在∴咋钙 上立 法律意见书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 公司股份148,053,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9%,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147,991,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7%;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名,代表公司股份6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20年11月10 i匿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重 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部分 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的议案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4 阵倚帝鸳蒋姆 ̄醉事.耪评 S 中 ^ ^ 摹 x | s 〔l o J l l ^ 、Y P 1 8 汹 立 /布 法律意见书 不于 拜”!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公司现场投票总数和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本 二 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当场公布。 缓 二 (二)表决结果 ≠ 挑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 ∵ 丁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 《治理准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5 年茁审强一招募帝事棒评 S 日 ′ ^ ~ ) s l) 、 / < 应 r ' Q 户■ 法律意见书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正文完) . 哈 门 事 ゝ 础 需 降茁霄魄姆士帝事路坍 w 广1网 即 s 小 入 ^ ~ > | s ¨ O J 1 . ^ ;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圈围 ■圈 经办律师 负责人:下省二L民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