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标准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05-06
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金额(未
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合计人民币 15,392.23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9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标
准股份关于 2021 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2021 年度对上诉案件中涉及
供应链业务逾期应收账款已单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1,152,039.79 元,累计计提
比例 39.99%,影响 2021 年度净利润减少 49,835,861.81 元。鉴于本次公告的部
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有 限 公 司 向 公 司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本 金 127,912,200.00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损 失
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本案涉及货款本金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8%。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康,住所地:西安市
雁塔区太白南路 3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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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魁,住所地:山
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6 号
(二) 原告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本 金 127,912,200.00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损 失
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订《兰炭烧结购销合同》《兰炭喷吹购销
合同》《焦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签订《焦炭购销
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六份合同均分别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同时明确具体
数量、价格以货物实际到港后双方共同确认制作的煤炭结算单为准,被告收到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天内结清货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依约履行合同,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通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场地货转等方式交接煤炭,双方确认的
结算单记载的煤炭总数量为 331,395.57 吨,煤炭货款总额为 280,023,060.49
元。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通过银行汇款、承兑汇
票等方式向原告付款金额合计 152,110,860.49 元。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煤炭货款 127,912,200.00 元。为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公司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7,942,015.19 元,合计 135,854,215.19 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诉讼 7 笔,涉
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2,601.01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5%。其中,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金额
2,536.01 万元,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金额 65.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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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1 ( 2021 ) 陕 标准股份 惠州市鹏远针 西 安 市 雁 买卖合同纠 568.35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调解结案。
0113 民 初 车有限公司、 塔 区 人 民 纷 568.35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22166 号 李少鹏 法院 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2 ( 2021 ) 陕 标准股份 扬州众诚服装 西 安 市 雁 买卖合同纠 402.6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裁定案件由西
0113 民 初 机 械 有 限 公 塔区人民 纷 402.62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安市雁塔区人
22167 号 司、田之恒 法院 息;判令被告田之恒承担连带保 民法院转至扬
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州经济技术开
费用。 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
3 ( 2021 ) 陕 标准股份 南京康思特贸 西 安 市 雁 买卖合同纠 165.46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一审判决,公
0113 民 初 易有限公司 塔区人民 纷 165.46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司胜诉;公司
23836 号 法院 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申请执行。
4 ( 2021 ) 陕 标准股份 即墨市华联缝 西 安 市 雁 买卖合同纠 707.75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货 款 一审判决,公
0113 民 初 制设备商贸有 塔 区 人 民 纷 707.75 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判 司胜诉;对方
3
32422 号 限公司、张世 法院 令被告张世民、张正兴承担连带 不 服 一 审 判
民、张正兴 保证责任,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 决,已上诉。
及违约金;判决被告张世民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5 ( 2021 ) 川 标准股份 成都德众服装 成 都 市 武 买卖合同纠 91.2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91.24 一审判决,公
0107 民 初 设备实业有限 侯 区 人 民 纷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资金损 司胜诉;公司
28464 号 公司 法院 失;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 申请执行。
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6 暂无 标准股份 广州市尚机缝 西 安 市 雁 买卖合同纠 600.59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一审中
纫 机 有 限 公 塔区人民 纷 600.59 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
司、杨格林、 法院 息和本案诉讼费用。
张元煜
2、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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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 件 类 涉案金额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号 型
1 ( 2022 ) 晋 襄垣县鸿德建 西 安 标 准 供 襄 垣 县 人 民 合 同 纠 65.00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 裁 定 案 件 由襄垣县人 民
0423 民初 383 材有限责任公 应 链 管 理 有 法院 纷 返还 65.00 万元,并 法 院转 至西安市灞桥 区
号 司 限公司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 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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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下均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
准。
1、本次公告中,公司诉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涉案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公司对该项逾期应收账款已单项累计
计提坏账准备 51,152,039.79 元,累计计提比例 39.99%,影响 2021 年度净利润
减少 49,835,861.81 元。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2、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 2,536.01 万元,系公司为加大
逾期应收账款回收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已判决(含调解结案)和已申请执行的案
件共 3 笔,涉案金额为 825.05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574.66 万元,若 2022 年
度全额收回,将增加 2022 年度利润 574.66 万元;其中在途案件 3 笔,涉案金额
为 1,710.96 万元,因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
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公司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 65.00 万元,
若公司败诉,则可能减少当期利润 65.00 万元。
3、关于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
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
为准。
4、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处理诉讼事
宜,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
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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