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问询函的核查意见2016-08-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2016 年 8 月 22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
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74 号),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保荐机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收购亿能电子。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非公开发行
预案中称,公司控股收购并增资亿能电子,将增加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盈
利点,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也对公司通过收购亿能
电子正式进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高度关注。现公司公告称,由于亿能电
子股东放弃本次认购而导致收购终止,请公司董事会核实并说明在制定上述方
案时,是否对可行性进行了审慎评估及合理判断,在协议谈判和签署时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是否对亿能电子股东可能放弃本次认购进
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答复:1、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控股收购并增资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子”)的可行性
(1)业务协同性方面的可行性考虑
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和亿能电子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整合,抓住市场机遇,
提升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作为客车生产企业,公司近年来不遗余力地研究和开发新能源客车。公司已
经开发出并联式混合动力城市客车、纯电动客车和超级电容城市客车等多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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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全系列新能源客车产品线。通过收购亿能电子,公司一方
面可以实现向上游产业链延伸的目的,尤其是借助亿能电子在电池管理系统方面
的技术储备和研发经验,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性能和质量,增强公司新能源
汽车的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公司新能源客车对于动力电池的采购需
求,同时控制采购成本。
亿能电子也可以凭借上市公司平台,获得更强的融资能力和市场资源,保持
并增强在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水平和领先优势。
(2)协议履行方面的可行性考虑
①本次交易实施之前,公司已通过增资的方式取得亿能电子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与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购买资
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公司将以股份发行及现金的支付方式收购安吉泰克等六
名认购对象持有亿能电子的 70.423%股权,其中以股份发行方式收购其持有的亿
能电子 42.215%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持有的亿能电子 28.208%股权。
在《购买资产协议书》签订前,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经亿能电子股东会审
议通过,通过增资的方式持有亿能电子 2.901%股权。在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
转让实施之前,公司已提前获取了与原有股东同样的优先受让权。在交易双方不
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可顺利受让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亿能电子股权。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对该次增资行为进行了公开披露。
②交易协议条款的设置,兼顾了公司、交易对方和亿能电子及其管理团队的
利益诉求,是在平衡各方利益前提下一致意见的体现
A、标的资产作价公允、合理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之前,2014 年亿能电子实现税后净利润 548.47 万元。
本次交易方案中,亿能电子相关原有股东承诺的 2015-2017 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
为 1,500 万元、2,900 万元及 4,000 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亿能电子 70.423%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 17,800 万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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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 2015 年承诺业绩,估值水平达到了 16.85 倍市盈率。相比同期市场中同行
业可比资产交易案例,亿能电子的估值水平并不低。
B、协议中各方利益的约定
为充分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在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后,对安吉泰克等六名认
购对象部分合理诉求给予了尊重,如:
(a)在交易对价的支付上,按照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要求,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形式收购其所持有亿能电子共计 42.215%的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其共计持有的亿能电子 28.208%的股权;
(b)在业绩补偿中,对于安吉泰克、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徐双全、王占
国等五名财务投资人均设置了补偿限额,和创软件以其取得的全部股份对价为限
进行补偿。
C、协议兼顾了标的公司亿能电子的未来发展
为了兼顾标的公司亿能电子的未来发展,交易各方在《购买资产协议书》达
成约定如下:“
10.1 为更好地支持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实现标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与股
东利益的一致,甲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当年,积极推动并启动标的公司独立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申请挂牌交易事宜。在标的公司正
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挂牌申请之前,甲方将支持标
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参考本次甲方认购标的公司股权的价格,向标的公司增资,
额度以不超过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 10%为限。
10.2 各方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到位、标的资产完成交割,且标的
公司履行完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后的 1 个月内,甲方将出资 1 亿元对标的公司
进行增资。增资对价、增资时间等事项以届时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
③协议签署过程中充分尊重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在与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在各项协议(包括《购买资产协议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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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
协议)签署过程中就相关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条款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协议签署时,徐双全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徐双全通过授权委托人宋宁代
表其与曙光股份及亿能电子进行沟通协商并签署协议,其余五名认购对象或其负
责人均亲自进行参与协商并最终签订协议。为保证协议的签署为徐双全的真实意
思的表示,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律师根据事先拟定的书面访谈计划,前往浙
江省乔司监狱依法申请会见徐双全并获得乔司监狱同意会见的许可。会见期间,
公司律师在监狱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徐双全先生进行了当面访谈,核
实并确认徐双全先生自愿同意参与本次发行,其参与本次发行及授权宋宁先生代
为处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徐双全先生参与本次发行未受到胁
迫、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
④协议中违约条款的设置
A、《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规定: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天计算,一天的违约金为
本合同约定认购款的万分之一,同时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
守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7.3、因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合
同违约。”
B、《购买资产协议书》中违约责任的约定
《购买资产协议书》规定:
“15.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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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15.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
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5.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违约
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
有误,则另一方(“守约方”)有权选择:1)向司法机关/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
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 2)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
15.4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
原因放弃交易,进而可能导致甲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低于
51%,则甲方有权选择放弃本次交易或继续履行。如果甲方选择放弃本次交易,
无需对乙方当中的其他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当中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因此给甲方或其他相关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进行
本次交易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等。”
2、关于风险提示的说明
公司在本次交易之初,未能合理预料到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违约行
为,未就该事项进行单独风险提示。
公司对本次交易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公司原计划通过本次交易的达成,一方
面迅速切入新能源商用汽车的上游核心零部件业务,实现新能源产业链布局的弯
道超车;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实现核心员工持股,共享公司未
来发展的红利。
在合作之初,交易双方在合作协议谈判过程中,无论在亿能电子的公司估值、
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还是在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和对亿能电子业务支持方面,
公司均给予了全力的支持。双方协议签署后,公司全力支持亿能电子的发展,仅
2015 年,公司从亿能电子采购动力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金额达到 25,610.35 万元,
约占亿能电子同期销售额的 39.84%。公司在本次合作中体现了最大程度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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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满怀能最终合作成功的希望。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时,公司当时更担心的是审核风险和亿能电子短
期内业绩难以满足承诺业绩的风险。在 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公开披露的非公
开发行预案中,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标的公司未实现业
绩承诺的风险、审批风险以及股市风险进行了公开披露。
在风险提示中,公司在提示审核风险的同时,公开披露“股票价格不仅取决
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股票市
场的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
注股价波动的风险。”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制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时,在业
务协同性和交易方案本身的可行性方面进行了审慎评估及合理判断,在协议中也
制定了有效的保护条款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在非公开发行预案中虽然未
能预料到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违约行为,未就该事项进行单独风险提示,
但是在非公开发行预案中对非公开发行的审批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股市风险等进
行了公开披露。
二、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请公司核查并披露获知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
对象将不再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时点,并详细披露公司、安吉泰克
等六名认购对象以及财务顾问就该事项进行沟通的具体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请公司及相关方核实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风险揭示的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后,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
行之前与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交流情况如下:
(1)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发审委审核之后,胜辉投资、
徐双全和国润创投等三名交易对方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希望重新洽谈交易价
格。基于此,公司与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2016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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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6 日和 2016 年 6 月 23 日分别在惠州、上海和北京分别进行了面谈。
在面谈中,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核时间过长,
亿能电子股权的交易价格过低,希望公司能调整亿能电子股权的收购价格。公司
希望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能够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继续执行原协议;在本
次合作基础上,未来通过诸如加大对亿能电子的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支持力度,与
本次交易对方共同开展其他资本或产业方面的合作等方式实现合作共赢。最终,
上述数次面谈均未就调整交易价格达成一致。
(2)2016 年 6 月 19 日,公司电话通知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已取得证
监会的核准批文,并将核准批文通过亿能电子告知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
(3)2016 年 6 月 24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与亿能电子相关管理层电话
沟通,曙光股份拟将在近期正式启动发行,需要其提前告知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
对象,并提供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电子邮箱。
(4)2016 年 6 月 27 日,亿能电子将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电子邮箱
信息发送给保荐机构。
(5)2016 年 8 月 5 日,保荐机构、律师将《认购与缴款通知书》扫描件发
送到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的电子邮箱。在短信通知的同时,将《认购与缴款
通知书》原件寄送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
(6)2016 年 8 月 8 日,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电话告知公司,决定不配
合办理亿能电子股权过户手续,确定放弃认购曙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7)2016 年 8 月 12 日,缴款时间截止,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未将
42.215%亿能电子股权过户到曙光股份名下,曙光股份聘请的会计师根据实际缴
款情况进行了验资。
(8)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按照发行预计时间表,将实际缴款情况报备
到中国证监会。
(9)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临 2016-061 号《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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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情况的公告》及临 2016-062 号《关于非公
开发行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就上述实际缴款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风险揭示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交易进程中的信息披露符
合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后续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司与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购买资产协议书》,请公司详细说明违约条款
的制订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违约责任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后续将采取何种
措施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答复:1、违约条款制订的原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
条款详见回复一。协议中违约条款的制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违约金的约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违约金按天计算,一天的违约金为本合
同约定认购款的万分之一,同时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
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购买资产协议书》:“1)向司法机关/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违约方
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 2)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
(2)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
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守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综上所述,协议中违约条款的制订充分考虑了相关违约责任给上市公司带来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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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拟采取的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措施
公司在确定将控股收购亿能电子之后,与亿能电子展开了较深入的合作,主
要有两方面:①公司目前持有 2.901%亿能电子股权;②公司在《购买资产协议
书》签署后,通过采购亿能电子封装的电池包与亿能电子进行业务合作。
公司将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本次发行的实际认购情况并在权衡目前
与亿能电子的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在咨询律师等专业机构意见后妥善处理后续事
宜,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已向亿能电子及本次
交易的相关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协议中违约条款的制订考虑了相关违约责任可能
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协议也保护了公司后续采取法律等手段的权利来保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影响。根据非公开发行方案,拟募集资金
的用途包括对亿能电子增资和现金收购部分亿能电子股权,请公司说明上述资
产认购事项终止后对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影响,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
定的情形。
答复: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亿能电子 70.423%股权、对亿能电子增资和偿还银行贷款。剔
除安吉泰克、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徐双全、王占国、和创软件拟以其所持有的
亿能电子 42.215%股权认购部分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50,99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三个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比例
1 收购亿能电子 28.208%股权 7,129.85 万元 13.98%
2 对亿能电子增资 10,000.00 万元 19.61%
3 偿还银行贷款 不超过 33,860.15 万元 66.41%
1、上述资产认购事项终止后对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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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收购亿能电子 28.208%股权及对亿能电子增资造成重大不确定性
鉴于目前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未能以亿能电子 42.215%股权认购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以货币资金 7,129.85 万元购买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
合计持有的 28.208%亿能电子股权的交易也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保证公司不
违反《购买资产协议书》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后,与
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象正式沟通亿能电子 28.208%股权过户事宜。
此外,公司未能完成对亿能电子的控股收购,也将无法控制对亿能电子增资
的可行性以及增资价格,因此,也会造成对亿能电子增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收购亿能电子 28.208%股权及对亿能电子增资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占比为 66.41%,从募集
资金使用来看,本次募集资金主要为通过偿还银行贷款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
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安全边际。
2、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立即启动与安吉泰克等六名认购对
象的谈判进程,对交易双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的履行或终止
尽快达成最终结果,必要时启动司法程序。届时,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规的规定,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将持
续督促公司根据后续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并进
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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