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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曙光股份: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31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6-07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
号资产管理计划共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5,279,915股,每股价格人民币6.99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6,406,61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人民币21,561,229.4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845,380.60元。2016年 8月 15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
XYZH/2016BJA9060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于 2016年8月30日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行分别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1                           75700188000147216          194,787,804.50
             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                             310371839893             171,298,475.00
               公司辽宁省分行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
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亿能电子
28.208%股权、对亿能电子增资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荣峰、孙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
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