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关于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终止协议的公告2016-10-20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16-08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
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终止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八
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
象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八届四次董事会、2015 年 6 月 29 日召
开的八届五次董事会和 201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1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与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子”)
的部分股东——新疆安吉泰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润创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胜辉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和创软件开发中心(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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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徐双全、王占国(以下简称“亿能电子股东、乙方”) 分别
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书》、《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又与亿能电子股东分别签订
了《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资产购买交易协议”)。根据资产购买交易协议
约定,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亿能电子股东
所持亿能电子 70.423%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其中以非公
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亿能电子股东所持亿能电子 42.215%的股权,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所持亿能电子 28.208%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上述协议已经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五次董
事会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为认购对象亿能电子股东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审核的时间跨度
较久,亿能电子的价值被低估,不接受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所以在公司发行方案及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亿能电子股东未
能依照双方签署的资产购买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 42.215%亿能
电子股权的资产过户手续。此外,亿能电子股东也不愿按照协议规定
的价格继续履行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剩余 28.208%亿能
电子股权的约定。
根据亿能电子股东违反资产购买交易协议约定的情况,公司与亿
能电子股东就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与
亿能电子股东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签订了《终止协议》。
二、与亿能电子股东签订的《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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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亿能电子股东合称为乙方。
1、鉴于相关方对商业利益的合理考虑,基于真实自愿的原则并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甲乙双方均不再履行资产
购买交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就终止本次交易,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补
偿等合计人民币 2,100 万元;甲方同意,前述违约金已包括甲方因终
止本次交易而遭受的所有损失,除该违约金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要
求或主张任何其他损失、费用、赔偿或补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
责任。
3、乙方指定乙方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补偿
人民币 2,100 万元,其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未付,每日按应付
款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4、本协议生效后,资产购买交易协议以及甲乙双方为本次交易
签署的其他全部协议/合同或备忘录的任何条款和内容全部终止或履
行完毕,该等条款和内容不再对甲方及乙方任何一方具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或效力。甲方承诺,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违约金之日起,
其不得基于上述文件向乙方或任何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5、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经甲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三、与亿能电子股东签订《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本次亿能电子股东未按约履行资产购买交易协议对公司
的影响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开披露的临 2016-062 号《辽
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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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终止协议》的签订将导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发生变更,公
司将待具体变更项目确定后履行相应的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程序。
2、《购买资产协议书》中对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5.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15.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
( “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
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另一方( “守约方”) 有权选择: 1)
向司法机关/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或 2)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
额相当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
根据《终止协议》约定,亿能电子股东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
关费用补偿等合计人民币 2,100 万元,该金额综合考虑了违约金应为
本次标的资产总的交易价格 17,800 万元的 10%以及公司承担的其他
费用。
公司收到亿能电子股东的违约金及相关补偿费用将会增加公司的
营业外收入。
四、备查文件
1、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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