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2018-10-3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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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规划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成交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技术改造、对外
投资、委托理财等重大项目或合同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
案、技改方案或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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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司管理团队组织规划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
将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投资委员会;
2、由战略投资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主任委员签发
立项意见书;
3、公司管理团队组织规划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战略
投资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战略投资委员会;
4、由战略投资委员会进行评审,由主任委员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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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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