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1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19-01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条
款的修订事项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出修订。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更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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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式。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股份后三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日内,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记。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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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 修改公司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 修改公司章程; 所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定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用途事项; 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超过公
(十六) 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不含本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数)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重大合同或
产的 20%(不含本数)的对外投资、 其他项目;
委托理财等重大合同或其他项目。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股东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司股份的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 30%的;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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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案;
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八)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八)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以内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九)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内的对外投
(九)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占 资、委托理财等重大合同或其他项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0%以内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重大合同或其他项目。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制度;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方案;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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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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