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9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0-08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
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9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我
局于 2020 年 7 月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被华泰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协议收购及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后,违规
将公章与财务章交给华泰集团委派的人员,使得你公司的公章和财务
章被置放于公司之外第三方,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
政后勤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印章存放、保管的相
关规定不符。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针对我局的《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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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措施的事先告知书》([2020]5 号),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提交了《申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申辩
理由不成立,提交的材料并不能够证明你公司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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