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21-04-3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审计委
员会对 2020 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于敏、独立董事徐志华
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于敏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全体委员出席了
全部会议,具体如下:
1、2020 年 4 月 2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9 年内部审计总结报告;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建议续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机构;关于审议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
履职情况报告。
2、2020 年 8 月 2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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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3、2020 年 10 月 2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0 年度第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4、2020 年 12 月 1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0 年度第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
1、评估外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
董事会聘用的审计机构,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大
华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
执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
性,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审阅内控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审计部就 2020 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
实施进行了沟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指出了内部审计重点关注的内
容和方面。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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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
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
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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