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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22-02-21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
函【2022】01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6)。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问
询函》回复工作。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
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
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提案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资料不齐
全,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回复提案股东,提案股东至今未予以补正
资料,无法进行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无法确认提交主体的真实性、
资料的有效性。对于提案股东的不合规的、存在不确定性的资料,法
律不应支持,待提案股东补正资料后,公司将依法审核,保证提案股
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
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亦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
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
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同第一(1)项的内容。


    (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监事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因而公司
监事会未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
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
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
事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
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
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
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
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相关股东尚未补正董事会要求资料,手续不合规
的原因,致使未完成董事会前置程序,相关股东行为,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相关股东
自觉遵守法律,在合法合规下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期望相关股
东补正资料,以便董事会依法审核,保证相关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
其合规性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
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因提案股东至今仍未按要求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
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 条
规定“…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之规定,无法予以配合的情况,
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
效的。
    (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
    股东如何行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股东也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
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公司会严
格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保障股东行
使其合法权利。对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司也会按上述规定要
求予以制止。公司会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
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