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提交材料一致承诺函(更正)2022-04-12
承诺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东深圳市
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于晶、贾木云、姜鹏
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与深圳中能、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合称
“我们”)已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 10%。我们曾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提请召集股东大会的函件,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
案,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6 日前未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其
后,我们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向上市公司监事会提交提请召集股东大会的函件,并于函
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与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前未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因此,我们拟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自行召集召开曙光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我们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就本次拟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提案个数、内容与前
期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书面请求完全一致。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