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ST关于公司起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进展的公告2022-08-01
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6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被告,向丹东市振
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情况有了新的进展,
公司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收到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2022)辽 0604 民初 828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
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
刘红芳、周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七名被申
请人实施自行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5 日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七名被申请人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向
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古城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 0032325 号,面积 18047.8 平方米)
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
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实施 2022 年 5 月 5 日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公司提示股东,本次裁定为禁止召集股东实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并禁止依据该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生效判决结果以本
案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公司将根据情况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