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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曙光:ST曙光重大诉讼公告2022-12-10  

                        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12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

   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原告梁健湛是否

   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



    2022 年 12 月 9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或“曙光股份”)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作出的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下称:“梁健湛案”)



    现就梁健湛案案件进展情况和该案件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
如下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

    原告:梁健湛

    被告:辽宁曙光股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

    诉讼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丹东市振安区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曙光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作出后,曙光股份股东梁健湛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

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七名召

集股东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

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

作出了驳回梁健湛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称:

    (1)第三人不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中,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实际上是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
有公司股票,因此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使权利。该股东不具

有以自己名义行使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法律资格。

    (2)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对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3)涉案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原告诉请撤

销应予以支持。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2、被告辩称: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

    (2)不同意第三人的答辩意见。



    3、第三人述称:

    (1)梁健湛主张的召集人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实不成立。第三

人等召集人依法履行了自行召集案涉股东大会的全部前置程序,案涉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因会议地点变更且未设置会议

变更指引,未履行公告义务剥夺参会股东的投票资格”与事实不符。

会议地点会议室的调整且未设置会议室变更指引并不影响股东参会

和行使股东投票表决权利。

    (3)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召集人具备曙光股份股东资格并有

权召集案涉股东大会,案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系列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二)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由被告曙光股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做出《民事判决书》(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判决

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求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梁健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丹东市振安

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前保全情况

    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无诉前保全情况。
    五、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相关的诉

讼仲裁事项



    (一)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 年 7 月 6 日,原告公司股东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

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判决确认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2.判决公司及时办理董事、监事及法

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92 号】

    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二)公司董事吴满平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

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 年 8 月 23 日,原告吴满平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裁定第三人贾

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

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自行召集的 2022 年辽

宁曙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无效,禁止曙光股份及第三人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2.裁定限制贾木云、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

周菲所持曙光股份股票的表决权,限制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同时,将公司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列为第

三人。【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916 号】

    2022 年 9 月 5 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满平诉讼行为

保全的申请,裁定在本案终审裁决文书生效前禁止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禁止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 年 5 月 12 日,曙光股份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了诉讼,要求依法撤销 2022 年 5 月 5 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

股东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判令禁止被告

执行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股东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案号:(2022)京 0105 民初 47041

号】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次案件即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的案件

【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

是否上诉,上诉后最终的审理结果如何都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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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