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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商城: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0-087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人民币12,934,2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本公告所披露的案件尚未宣布判决,
     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
     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商业城百货”)最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
     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序              地位(原                                                  标的额(单
     我方主体                        对方名称                案由                      进展阶段
号              告/被告)                                                 位:元)
 1    商业城      被告          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450,038        一审
 2    商业城      被告          沈阳诗影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515,971        一审
 3    商业城      被告        上海古今内衣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98,551        一审
 4    商业城      被告          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40,152        一审
 5    商业城    被申请人                尹宏               劳动争议          848,117   劳动仲裁
 6    商业城      被告        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1,686        一审
 7    商业城      被告        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07,616        一审
 8    商业城      被告        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577,311        一审
 9    商业城      被告      上海依裘高级夫人服饰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759,319        一审
10    商业城      被告          沈阳麒翔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28,936        一审
11    商业城      被告                 王桂芝              合同纠纷           37,936        一审
12    商业城      被告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93,059        一审


                                                1
                                                             网络侵权责任
13    商业城       被告                  菅韧姿                                  246,000         一审
                                                                 纠纷
14    商业城       被告        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87,842         一审
15    商业城       被告      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040,803         一审
16    商业城       被告      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03,430         一审
     商业城、商
17                 被告        沈阳康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32,059         一审
      业城百货
18    商业城       被告         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716,138         一审
19    商业城       被告                  刘冬梅              租赁合同纠纷         80,605         一审
20    商业城       被告          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470,785         一审
21    商业城       被告         沈阳芳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500,081         一审
22    商业城       被告       沈阳汇华卓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557,983         一审
23    商业城       被告        北京中和珍贝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029,848         一审
                                 合 计                                        12,934,268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
      理由如下:
           2010年9月6日起,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
      原告为被告的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工造价为19,611,749.27元。合同签订后,
      原 告 为 其 施 工 并 按 时 交 付 。 被 告 陆 续 给 付 工 程 款 19,161,711.42 元 , 尚 欠
      450,037.85 元 至 今 未 付 。 为 此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被 告 给 付 所 欠 工 程 款
      450,037.85元,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450,037.85元,同时,按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利息,
      承担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2
    (二)沈阳诗影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诗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要如下:
    原告在被告处经营女装品牌(音儿、诗篇),每月结算货款于60天后返回原
告,但2019年11月-12月货款至今未返回。其中11月货款239,808.96元,12月货款
273,431.92元。
    3、原告诉讼请求
    ( 1 ) 请 求 判 决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2019 年 11 月 至 2019 年 12 月 货 款 , 共 计
513,240.88元;(2)欠款利息2,730.6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三)上海古今内衣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古今内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告自2011年起入驻被告处经营,2019年7月15日,原告于被告续签了专柜
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使用建筑面积为44.87平方米的场地销售内衣,合作期
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原告到期撤柜。协
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尚欠
                                           3
原告货款人民币382,577.05元。原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元、质保金3,000
元、电表押金1,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合计14,000元,被告至今均未退还原
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2,574.05元;(2)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77.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
质保金3,000元,电表押金1,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合计14,000元;(4)本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四)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销售“帕罗”品牌针织类商品,约定原告代为收取
销售款后扣除商场费用,结算支付给被告,并收取保证金。截止2020年5月31日,
被告确认尚应支付原告货款435,475.07元,返还保证金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
后,被告仅支付201,322.75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34,152.32元和保证金6,000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4,152.3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实际发生为准)。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立即冻
                                     4
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9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五)尹宏申请仲裁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尹宏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沈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仲裁委员会转来的仲裁材料。申请人提交
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1991年12月1日,申请人入职沈阳商业城(集团),申请人自2002年12月非
因个人原因被调转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一直
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直至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止。
2019年7月9日,申请人在从事日常工作时,意外受伤。经申请,沈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7月23
日,经鉴定,认定申请人“右小指伸指肌腱断裂,构成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
碍”。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以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为由,
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相应责任。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拒
绝为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人员备案,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无法获取失业金的经济损失。
    因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拒绝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致
使申请人无法获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有被申请人承担向申请人
给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对申请人未休假
                                   5
时间依法应当按照申请人个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未休年假休假工资。
    被申请人在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的当月,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而当月申请人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至2020年6月11日。因此,被申请人
除应向申请人给付6月9日至11日的3天工资外,还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自行缴纳社
会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3、原告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580,000
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
80,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失业金损失34,752元;(4)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0,000元;(5)
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人民币50,365元;(6)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天、2019年1月-12月计15天、2020
年1月-6月计6天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人民币28,965.5元;(7)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月9日至6月11日的工资人民币1,379.3元;(8)请求依
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
币2,655.14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宣布裁决。


    (六)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年9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旗下WHO.A.U/PLORY两品牌在被告商场开展临时特卖,双方签订了《场
地使用协议书》,约定双方以促销的方式进行联营合作。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
拖欠原告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日的货款共计11,685.95元人民币。
    3、原告诉讼请求
                                     6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WHO.A.U/PLORY品牌2019年4月26日至
2019年5月2日的货款以及利息,以上货款共计11,685.95元人民币,利息以欠款
发生日至实际到账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诉讼付出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七)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年9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旗下ELAND品牌在被告商场进驻销售,双方按照品牌分别签订了《专柜
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联营的方式进行合作。
    从2019年1月起,被告开始无故拖欠原告ELAND品牌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日,
被告拖欠原告ELAND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共计297,616.17元人民币,
未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人民币。原告曾多次积极与被告进行联系,要求被告
偿还货款。然后,被告仍没有积极的履行按期偿还货款的义务,且在原告于2019
年12月18日公函催告后仍未支付。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原告旗下ELAND品牌专柜已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撤柜,双方合同关系业已解除。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仍未返还该笔质保
金。
    除此之外,原告旗下REOM品牌已于2018年12月31日与被告终止了合同关系。
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仍未返还该笔质保金5,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ELAND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
款以及利息,以上货款共计297,616.17元人民币,利息以欠款发生日至实际到账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
                                     7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ELAND品牌5,000元质保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
REOM品牌5,000元质保金;(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
诉讼付出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八)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年9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旗下PRICH品牌在被告商场进驻销售,双方按照品牌分别签订了《专柜
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联营的方式进行合作。
    从2019年1月起,被告开始无故拖欠原告PRICH品牌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日,
被告拖欠原告PRICH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共计572,311.12元人民币,
未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人民币。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原告旗下PRICH品牌专柜已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撤柜,双方合同关系业已解除。根据原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合同终止撤柜后三
个月内即(2020年6月31日前)返还给原告,然后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仍
未返还该笔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PRICH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
款以及利息,以上货款共计572,311.12元人民币,利息以欠款发生日至实际到账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质保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
原告因此诉讼付出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8
    (九)上海依裘高级夫人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依裘高级夫人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展览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要如下: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专柜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于被告商场经营
“莱迪雅”品牌女装服饰,经营期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上述《专柜合同》到期后原告和被告继续合作,于2019年7月15日再次签订
《专柜合同》,经营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经营期间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11,000元,并依照合
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予以返还,但被告未按
照协议履行,尚欠原告货款及保证金,经双方结算欠款共计755,520.76元,经原
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55,520.76元及利息3,798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沈阳麒翔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麒翔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9
要如下:
    原告从2015年10月开始与被告合作经营,被告提供场地给原告,原告所售商
品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
    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发票、缴纳电费、质保金、装修押金等各项费
用。
    在原被告合同到期后,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撤店,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货款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人民币111,685.28元整;应返还的电费
为人民币7,251元整;应返还的装修押金为人民币5,000元整;应返还的质保金为
人民币5,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11,685.28元;(2)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电费人民币7,25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收
取的装修押金人民币5,000元及质保金人民币5,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由被告成本本案的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一)王桂芝、曲汉东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桂芝、曲汉东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15
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是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1单元16号商铺(面积31.35平方米)的产权
人。原告与被告曾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
限是200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被告在未与原告
商议的情况下,仍把原告的商铺出租给“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中街分店”使用。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于2019年5月达成共识,原告缴纳2017
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
后,被告把租金22,689.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将发票交给被告,
但被告一直未把租金支付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2,689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
约金15,24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二)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专柜合同》及《促销服务协议》等。
    2020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欠款问题进行对账,最终确认,被告欠付原
告货款和专柜押金总计人民币293,059.10元。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20
年4月份向被告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向原告给付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
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和押金总计人民币293,059.1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三)菅韧姿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菅韧姿
                                   11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要如下:
    被告系微信公众号“沈阳商业城中街店”(微信号:sysyczj)的运营主体,
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未经本人同意即使用了菅韧姿的8张照片作为文章
配图。文章内容为服装品牌“JZ玖姿”商品介绍及推广,上述内容发布于2017
年11月9日,截至原告存证时仍未删除。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使用在微信公众号“沈阳商业城中街店”发布文章
中的原告肖像,停止侵害;(2)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沈阳商业城中街
店”发布文章以向原告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合
理维权费用6,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四)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告在被告商场开设经营卡西欧品牌手表专柜,原告出售手表后由被告收款,
再统一由被告给原告结算货款。自2019年1月被告停止了对原告的货款结算。2019
年6月,双方终止合作协议,至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4,842.22元以及质量保证
金3,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2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84,842.2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反馈质量保证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五)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使用被告一层内指定场地经营奥莉品牌服装事宜签署四
份《专柜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专柜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区域进行经营使用,原告之相关销
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并采用售后结算原则进行有关结算。
    原告依约在被告商场内进行销售活动,但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期间,被告收取的原告销售货款中经结算共计2,040,803.11元未支付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货款,计人民币2,040,803.11元;(2)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六)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13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使用被告一层内指定场地经营JACK&JONES品牌服装事宜
先后签署四份场地使用协议书,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区域进行经营使用,原告之相关销售货款由
被告统一收取,并采用售后结算原则进行有关结算。
    原告依约在被告商场内进行销售活动,但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被告收取的原告销售货款中经结算共计300,429.93元未支付给原告。场
地使用到期后,被告未能向原告退回保证金3,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货款,计人民币300,429.93元;(2)判令被告
退还原告保证金,计人民币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七)沈阳康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康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告作为辽宁省皮尔卡丹品牌代理商在被告一经营的商场专柜销售品牌产
品,并与被告一签订《专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按自然月对账结算,但是
自2019年1月起,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结算惯例支付原告销售结算款,2019
年7月初原告从被告一商场处撤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2019年1月至6月销售款
结算事宜,但被告一始终以经营不善为由推脱。
                                   14
    在原被告合作之初,原告向被告一交纳3,000元质保金,1,000元电表押金,
按照合同约定该款项应在合同终止或从商场撤柜后全额返还给原告,但直至今日
该笔款项原告均未予以返还,双方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被
告一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二,但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
且被告一持股比例达到100%,被告一将财产划拨、负债转移等行为属于两公司之
间高度的财产混同,故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共同承担
给付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结算款123,311.55元,并支付利息;(2)请
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3,000元、电表押金1,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
告共同承担给付义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八)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
下:
    2015年7月1日起,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专柜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
专柜,经营场地位于商业城店二层,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经营期限自2015
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到期后续签合同至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
年6月30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948,843.71元,而被告只支付232,707.27元,尚
有716,136.44元未向原告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6,136.4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
                                    15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九)刘冬梅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冬梅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要如下:
    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3月10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沈阳
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5层52号、53号、54号商铺,租赁给被告“商业城世界名牌
折扣商场”项目使用,租赁期限是200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在合同到
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归还商铺,被告拒不归还,进行商业运营至2017年11
月30日(被告同意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日期),2018年5月原告才得知
被告将商铺腾出,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讨超期占用商铺营业运营租金一事。经
多次沟通,被告于2018年10月才答应按原合同支付原告租金,并要求原告先开具
增值税发票,然后按程序付款。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将发票送至被告处,截至
目前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被告拖欠原告的三个商铺租金共28,522.50元;(2)
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三个商铺的租金违约金共计52,082元;(3)本案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二十)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16
    原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要如下:
    原被告双方签署专柜合同,哈森品牌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
2020年9月30日止,卡迪娜品牌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
日止,哈森男鞋品牌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根据规定为被告收到发票后4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原告已先后两次邮寄催
款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拖欠款项,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470,785.33元;(2)本案诉讼费
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二十一)沈阳芳宇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芳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
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20年3月31日止,累计
欠款数额达人民币497,058.18元。但是其中有一笔欠款171,977.08元的承兑汇票
是至2020年6月3日到期,被告迟迟未还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97,058.18元及利息3,022.36元;(2)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17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二十二)沈阳汇华卓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汇华卓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
如下:
    原告在被告处设立专柜,经营三和床品,被告代收货款。专柜合同写明,每
月月初,被告按照销售额减去费用,给原告提供上月的结算单,原告在收到结算
单5日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结
算货款。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不包含2019年7月和10月)共计10个月货款,
被告未与原告结算。截止到2020年9月22日,被告欠原告含税货款合计557,982.80
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含税货款557,98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二十三)北京中和珍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和珍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
要如下:
                                    18
    1999年9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被告将沈阳商业城店两个服装专柜
提供给原告销售珍贝品牌服装,销售款由被告向顾客统一收取,被告扣除约定费
用后,将销售款支付原告,双方连续签订书面合同。
    2019年7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专柜合同(女装专柜),被告将沈阳商业城
店二层144.91平米经营场地,提供给原告销售珍贝品牌服装。
    2019年8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专柜合同(羊绒专柜),被告将沈阳商业城
店四层99.74平米经营场地,提供给原告销售珍贝品牌服装。双方合作过程中,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经常拖欠原告货款。
    2020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往来账询证函》,书面确认,截止2020
年5月31日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027,643.49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27,643.49元;(2)判令被告以2,027,643.49
元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2,029,848.49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告所披露的案件尚未宣布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