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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荣华: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6-24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4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

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

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

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

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

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

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 2.03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总资产的

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

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 2552.8 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

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

是荣华实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

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方披露该协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

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高荣华实业规范运作水平,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