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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荣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 荣华       公告编号:2021-018 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依照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列内容: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益的具体情况;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求披露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事项。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
任。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其他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
方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
                                     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在需要的时候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股东身份依     东身份依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由上海证券
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确认。股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确认。股东通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出席。
席。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 司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股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由职工代表出任
                                 的监事就任时间与同一届通 过选举产
                                    生的监事的就任时间相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1/2。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况;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无法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
实、准确、完整;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申请披露;
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10 日前以邮件、派专人送达、传真或电
事。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
                                     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并表决。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
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     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
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     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
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日发出通知。       议召开前二日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起诉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临时监事
                                     会会议日的一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
                                     原因。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会议通知,应依据本章程中的有关规     议通知,应依据本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以
定以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通知方     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通知方式进行。
式进行。                             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
                                     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会议通知,应依据本章程中的有关规     议通知,应依据本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以
定以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通知方     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通知方式进行。
式进行。                             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
                                     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
                                 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 送达人传回回
                                 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被送达人未传
                                 回或未及时传回回 执,则以传真方式送
                                 出之次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 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 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 以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 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的报刊,具体披露事宜以双方信息披       (www.sse.com.cn)或其他符合国务院
露协议为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具体披露事宜以双方信息披露协议
                                       为准。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