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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荣华:ST荣华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1-029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

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

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

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

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

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

2021 年 1 月 29 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0 年亏损 25466.8 万元;2021 年

4 月 28 日,荣华实业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42020.6 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 65%,业绩预告不准

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
高荣华实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