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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荣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9-07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2-026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和董事、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于 2022 年 9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刘

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

号)、《关于对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2】8 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及董事、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李清华: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荣华”)

未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

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 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 69.4%,

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

定。作为*ST 荣华董事长兼总经理和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你们未能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是*ST 荣华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
识,切实提高*ST 荣华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