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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3-23  

						股票简称:营口港 股票代码:600317 编号:临2010-008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23 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 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二)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宝玉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 名股东代理人代表3 位股东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代表股份655,01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

    公司7 名董事、2 名监事和全体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刘育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2

    本次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2009 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 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4、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5、关于聘请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6、关于公司迁址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7、关于2010 年3-12 月公司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57#-60#泊位的议案;

    在表决该议案时,本公司的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311,906 股;同意311,9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8、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合作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高宝玉、李松、潘维胜、宫成、苗则忠、仲维良、司政、

    王来、洪承礼、陈树文、万寿义、张丽等12 人组成,其中洪承礼、陈树文、万

    寿义、张丽为独立董事。3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1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股东大会选举刘永顺和毛玉兰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崔贝强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11、关于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