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5-14
股票简称:营口港 股票代码:600317 编号:临2010-014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5 月14 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 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二)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临时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由董事仲维良先生主持。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 名股东代理人代表3 位股东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代表股份655,01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
公司6 名董事、1 名监事和全体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刘育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2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国投交通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关于公司47 #商品汽车滚装码头改造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