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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5-14  

						股票简称:营口港 股票代码:600317 编号:临2010-014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5 月14 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 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二)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临时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由董事仲维良先生主持。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 名股东代理人代表3 位股东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代表股份655,01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

    公司6 名董事、1 名监事和全体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刘育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2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国投交通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关于公司47 #商品汽车滚装码头改造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