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2010-05-14
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
敬启者: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 年5 月14 日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
江路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的合法性等事项发表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册,全程参与了本
次会议,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必要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查证工作,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
下。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就本法律
意见书所述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2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0 年4 月2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
议通知”),就召开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0 年5 月14 日
上午9:00 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 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临时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由高宝玉先
生委托董事仲维良先生主持。经查证,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议题、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等相关事项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5 月10 日。2 名股东代理人代表3 位股东
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655,01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6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3
1. 关于公司与国投交通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
议案要点:公司拟与国投交通公司合作,组建营口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
司。公司拟以一港池11#-15#码头及相关资产出资,以2009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和[2010]评字第
01003 号和中天和[2010]评字第01004 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的评估总
值为253,560.65 万元,负债为27,000 万元,净资产为226,560.65 万元;国投交
通公司以现金27,434.90 万元出资;双方合资设立营口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依照出资比例,股份公司占股89.20%,国投公司占股10.80%。该合资公司主
要经营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的储存、装卸。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47 #商品汽车滚装码头改造的议案
议案要点:为保证东北粮食外运的需求,提高营口港可持续发展能力,做
好鲅鱼圈港区内部作业区域的功能调整,使散粮运输大部分集中在专用泊位,
同时提高粮食装卸效率,避免粮食污染,保障粮食运输质量,缓解全港通用泊
位不足的现状,公司拟对鲅鱼圈港区47#商品汽车滚装码头进行码头及装卸工艺
改造,形成一个5 万吨级粮食出口专用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为500 万吨,同
时码头后方设置仓容为3000 吨的筒仓136 个,总容量为40 万吨。预计工程总
投资约11 亿元,总投资收益率约为7.46%。本项目具有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
力,项目的经济效益十分明显,抗风险能力较强。该泊位改造为粮食专业码头
后,鲅鱼圈港区的商品汽车运输,将根据来港船型调整到其他泊位,能够满足
商品汽车运输的要求。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5,014,710 股;同意655,014,7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育琳
2010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