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1-18
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李晓龙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营口港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前揭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
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股东名册、
网络投票结果等)均真实、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且履行
了该等签署、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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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11 月 12 日。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2 名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其持有公
司的股份数合计为 1,716,123,079 股。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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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列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已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716,123,079 股;同意1,716,123,0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16,123,079 股;同意1,716,123,0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会议审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累积有效表决票3,432,246,158 股;姚平获得同意票数为
1,716,123,079股,崔贝强获得同意票数为1,716,123,079股。根据《公司章程》,
姚平、崔贝强均获当选。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上议案均已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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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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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晓 龙
20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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