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2013-02-21
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3-003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 营口港
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3 月 4
日支付自 2012 年 3 月 2 日至 2013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 营口港(122049)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9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
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1 年起每年的 3 月 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1 年至 2015 年间每年的
3 月 2 日。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1
5.9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47.20 元;扣税后非居民
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53.1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 3 月 1 日
2、本次付息日:2013 年 3 月 4 日(本次付息日原为 2013 年 3 月 2 日,因 3 月 2 日为
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3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 营口
港”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
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0
营口港”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
“10 营口港”(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20 元(税后)。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
持有“10 营口港”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0 营口港”(面值人民
2
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9.0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
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持有“10 营口港”的 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3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0 营
口港”的 QFII 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
户,用途请填写“10 营口港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
与本公司财务处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
账户号码: 294756320401
账户名称: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建军
咨询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邮寄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邮政编码:115007
(2)请上述 QFII 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
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0 营口港”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
本公司。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
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
起 15 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
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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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
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财务处。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
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玉
联系人:周志旭
联系电话:0471-6268506
传真:0471-6268506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2 月 21 日
4
附表:“10 营口港”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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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 3 月 1 日)收
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