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孙为、孙岳两位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完整;该 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且履行了该等签署、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该 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武汉 WUHAN成都 CHENGDU东京 TOKYO香港 HONG KONG伦敦 LONDON纽约 NEWYORK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 项予以公告。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 港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5 月 12 日。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三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715,897,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9.53%。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 列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已按《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武汉 WUHAN成都 CHENGDU东京 TOKYO香港 HONG KONG伦敦 LONDON纽约 NEWYORK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 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 关于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时过渡期间损益的处理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 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六) 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七) 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八) 关于放弃收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盘锦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武汉 WUHAN成都 CHENGDU东京 TOKYO香港 HONG KONG伦敦 LONDON纽约 NEWYORK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05,400 股;同意 1,10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九) 关于推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十)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十一)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十二) 关于公司债券不能按期偿付的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715,897,579 股;同意 1,715,897,579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100%。该议案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上议案均已表决通过。 四. 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武汉 WUHAN成都 CHENGDU东京 TOKYO香港 HONG KONG伦敦 LONDON纽约 NEWYORK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武汉 WUHAN成都 CHENGDU东京 TOKYO香港 HONG KONG伦敦 LONDON纽约 NEWYORK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