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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关于“10”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5-02-09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5-002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 营口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45
     回售简称:营口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 年 2 月 13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 年 3 月 2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根据公司的实际
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5.90%并固定不变。
     2、根据《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设定的回售选择权,“10 营口港”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限的第 5 个付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将其持有的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
  持有的本期债券。
       3、“10 营口港”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
  内(2015 年 2 月 13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 营口港”债券
  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
  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0 营口港”
  票面利率的决定。
      4、“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0 营口
  港”债券。请“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
  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
  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0 营口港”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5 年 3 月 2 日。


      一、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营口港    指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0 营口港、本期债券       指   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0 营口港”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5 个
本次回售                  指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按面
                               值回售给本公司
                               “10 营口港”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本
回售登记日                指
                               次回售的期间,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
                                   在“10 营口港”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3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
付息日                        指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本年付息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营口港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营口港”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0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营口港”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本年
                                   付息日为2015年3月2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证券登记公司                  指
                                   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 营口港(122049)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1264 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90%,固定不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5.90%并固定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限的第 5 年末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1 年起每年的 3 月
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1 年至 2015 年间每年的 3 月 2 日。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5 回售简称:营口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 年 2 月 13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
少于 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
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 年 3 月 2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
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
利息)的价格卖出“10 营口港”,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
“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 年 3 月 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4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
期间利息,利率为 5.90%。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10 营口港”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9.00 元(含税)。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0 营口港”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
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
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0 营口港”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
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5 年 2 月 13 日的
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4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
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
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
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
债券申报回售。“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
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
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5 年 2 月 6 日            发布关于“10 营口港”回售的公告
                             发布关于“10 营口港”回售的第一次提
2015 年 2 月 9 日
                             示性公告
                             发布关于“10 营口港”回售的第二次提
2015 年 2 月 11 日
                             示性公告
2015 年 2 月 13 日           回售申报期
2015 年 2 月 17 日           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5 年 2 月 27 日           发布关于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
2015 年 3 月 2 日
                             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0 营口
港”债券。请“10 营口港”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
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0 营口港”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每手“10 营口港”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9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7.2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0 营口港”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
有“10 营口港”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建军
    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博
    联系方式: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