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2015-02-13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5-004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 营口港
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2 月 27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
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3 月 2 日支付自 2014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0
年营口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 营口港(122049)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9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
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后 3
年票面利率仍为 5.9%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1 年起每年的 3 月 2 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1
年至 2015 年间每年的 3 月 2 日。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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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 5.9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
派发利息为 47.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 53.10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2 月 27 日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2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0 营口港”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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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0 营口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玉
联系人:周志旭
联系电话:0471-6268506
传真:0471-6268506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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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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