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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0  

						            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孙为、孙岳两位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前揭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
等)均真实、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且履行了该等签署、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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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包括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列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营港路一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宫成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8人,代表股份5,084,894,24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
代表股份5,084,532,8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
代表股份36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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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
(二) 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公布。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三)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四)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五)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六)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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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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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九)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定价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十)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码头资产
      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上议案均已表决通过。


四. 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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