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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7-08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5-019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 营口港

   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详见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 2015[014]。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2014 年度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按每 10 股派 0.10 元,向公司全体股东共
计派现 64,729,830.03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
定,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95 元。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
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09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4 日
    (二)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直接发放。
    (二) 除上述控股股东之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二)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七、报备文件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