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2015-10-13
证券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口港 编号: 临 2015-022
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行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4 营口港,代码 122331
3、 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期限为 7 年,
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7 号
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9、 付息日: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6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5 年 10 月 20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营口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忠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赵建军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邮政编码:115007
网址:http://cnc.ykport.com/index.jsp
2、 主承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万萱、木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