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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2015-10-13  

						证券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口港       编号: 临 2015-022
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行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4 营口港,代码 122331

3、     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期限为 7 年,

  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7 号

  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9、   付息日: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6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5 年 10 月 20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营口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忠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赵建军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邮政编码:115007

  网址:http://cnc.ykport.com/index.jsp

2、   主承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万萱、木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