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03-23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6-004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港务集团”)有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关于公司继续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
码头资产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回避事宜
就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共计 7 人回避表决,4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
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能够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高公司吞吐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更好的开展
装卸、堆存、运输服务,逐步减少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2、优化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于公司继续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
码头资产的议案
公司于 2015 年租赁使用了控股股东港务集团所拥有的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
港区部分码头资产,具体租赁范围包括:老港区 101-102 泊位码头工程、3000
吨级泊位、二号码头、三号码头、四号码头和集装箱码头以及相关附属资产;仙
人岛港区 201#、202#和 203#通用泊位码头以及相关附属资产。
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高吞吐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逐步解决公司和港务集
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 2016 年拟继续租赁上述资产。
由于营口老港区为河港,近年业务量持续萎缩,受制于自然条件,依据其资
产的作业能力、效益情况以及封航情况,为避免同业竞争,经双方友好协商,确
定 2016 年租赁上述营口老港区资产不收取租金,由股份公司免费使用;仙人岛
港区上述泊位为新近投产的泊位,为培育市场,避免同业竞争,经双方友好协商,
确定 2016 年租赁上述仙人岛港区泊位继续不收取租金,由股份公司免费使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上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经友好
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由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以及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业务。由于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港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所以是本公司的
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上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营口港务集团财务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港务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公司 78.55%
的股份。港务集团成立于 1963 年,注册资本人民币 90 亿元,属国有独自的有限
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和忠,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主要经营港口装卸、仓储、服务、船舶物资供应等业务。
港务集团 2014 年财务情况如下:资产总额 10,598,491.31 万元,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 2,831,998.14 万元,营业收入为 1,058,798.57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31,721.18 万元。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港务集团的关联交易已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 3000 万元以上。
2、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5 日经银监复[2015]487 号文
件批准筹建,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辽银监复【2015】365 号文件批准开业。
2015 年 12 月 18 日领取《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34H221080001),2015
年 12 月 22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0800MAOQCRQ13K)。 注
册资本 5 亿元,其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5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51%;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4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49%。法定代表人是仲维
良。注册地址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新港大厦 2 号楼附楼 2 层。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主要是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
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
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
事同业拆借等。
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目前,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财务公司或其他关联人发生与本次关联
交易同类型的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关于公司继续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
码头资产的议案
港务集团所属老港区位于辽河入海口处,属于河港,与鲅鱼圈区相距 53 公
里。老港区生产性泊位前沿水深平均约为-6 米,航道水深约为-5 米,且冬季封
航(12 月到次年 3 月),主要停靠 1,000-3,000 吨级的船舶,从事营口市及较
近周边地区货源的零星作业。
港务集团所属仙人岛港区是港务集团依据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以及东
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和沈阳经济区建设三大国家战略的要求
新开辟的港区,该港区距鲅鱼圈港区 17 公里,尚处于规划建设中。根据仙人岛
港区的总体规划,该港区是辽宁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承接产业转移、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支撑,是营口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并将以石化等工业
布局为依托,逐步发展成为综合性公用港区。近期仙人岛港区应以服务于后方工
业园区和腹地大型石化产业为主,远期兼顾为腹地物资中转运输服务,以油品、
化工品等液体散货和通用货运输为主。仙人岛港区将在发展装卸仓储、中转换装、
运输组织等传统功能的同时,重点发展工业开发、现代物流等功能。
2、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后,将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
信贷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定价政策
1、关于公司继续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
码头资产的议案;
租赁定价原则:由于营口老港区为河港,近年业务量持续萎缩,受制于自然
条件,依据其资产的作业能力、效益情况以及封航情况,为避免同业竞争,经双
方友好协商,确定 2016 年租赁上述营口老港区资产不收取租金,由股份公司免
费使用;仙人岛港区上述泊位为新近投产的泊位,为培育市场,避免同业竞争,
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016 年租赁上述仙人岛港区泊位继续不收取租金,由股
份公司免费使用。
2、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服务内容及定价政策如下:
(一) 存款服务
(1)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相
关规定执行存款自由的原则;
(2)财务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
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财务公司承诺,在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来讲,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提
供的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亦不低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
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4)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同意在财务公司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
存款产品和期限;
(5)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二)信贷服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担保等资金融通业务。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之信贷
服务,在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来讲,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
机构同类价格,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类信贷服务之价格。
(三)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
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四)其他金融服务
(1)在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在银监会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除存款和信贷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
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
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五)服务金额的限定
(1)存款余额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 25 亿
元;超过上述额度,公司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2)信贷余额
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信贷余额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
(六)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七)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财务公司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或
配合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
1、财务公司发生计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3、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的规定;
4、财务公司出现任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报告的事项;
5、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
整顿等重大情形;
6、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公司继续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
码头资产的议案
租赁上述资产能够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更好的开展装卸、堆存、运输服务,
减少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2、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融资(贷款、票
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结算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
金支持。此项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已经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 7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 名独立董事表决同意。两项关联交易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老港区和仙人岛港区部分码头资产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租赁资产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
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营口港务集团
有限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够逐步解决公司与港
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等关联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独立董事认为,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
化。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因此,我们
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