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16-08-23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
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信息联络员收集,由
经办人员填写《内部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审批单》,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
(二)审批单应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分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
董事长签字核准后存档;
(三)相关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四)相关信息日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内部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审批单》后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并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对外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