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关于“14营口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8-28
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临 2019-034
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营口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0
回售简称:营港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申报期: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日(仅限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21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331,债券简称:14 营口港,以
下简称“14 营口港”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5 个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0%,在债券存续
期内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
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后 2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
为 5.60%。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
券。
3、“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4 营口港”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4
营口港”债券,请“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
险。
5、本公告仅对“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
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欲
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 营口
港”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9 年 10 月 21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含 10 亿元),本次债券为一次发行。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6、起息日:2014 年 10 月 20 日。
7、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
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付息日: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
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兑付日:2021 年 10 月 20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10 月 20 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计息。
11、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
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
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
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
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固定
不变。若第 5 年末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次债
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
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
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次债券票
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
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5 个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
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自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
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
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见发行公告。
19、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
司股东优先配售。
2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21、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本次债券认购
金额不足 10 亿元的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2、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
公司债务,调整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
23、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债券的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的
2%。
24、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5、质押式回购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
本次债券符合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具体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
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
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 5 年(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9 日)票面利率为 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
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
(2019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的票面利率为 5.60%,
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0,回售简称:营港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仅限交
易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
债券余额,可于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委托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申报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
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
期间的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60%。每手“14 营口港”(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
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
/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仅限交易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
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
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
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
的债券申报回售。“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
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9 年 8 月 27 日 披露《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调整/
不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8 日 披露《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8 月 29 日 披露《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8 月 30 日——9 月 3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9 月 4 日 披露《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 营口港”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4
营口港”债券。请“14 营口港”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
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
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14 营口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
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连晓宇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6 层华融证
券
联系人:周锦培
联系电话:010-85556758
传真:010-855564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