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营口港 股票代码: 600317.SH 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录 特别声明 ............................................................................................................................. 2 释义 ..................................................................................................................................... 4 财务顾问承诺 ..................................................................................................................... 6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7 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目的及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或处置 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 7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及诚信情况的核查 ............................................................................................................................................. 8 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3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 13 六、对收购资金来源、收购方式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7 七、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 17 八、对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 17 九、对收购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 18 十、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 18 十一、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 20 十二、在标的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在认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5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6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 27 十五、对收购前六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27 十六、豁免要约收购 ....................................................................................................... 27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28 特别声明 本特别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 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中金公司受招商局辽宁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营口港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 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 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提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 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营口港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 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 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 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 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港以 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港务 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招商局辽宁、收购人 指 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 招商港口、一致行动人 指 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招商局辽宁及招商港口 招商局集团 指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轮船 指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招商局香港 指 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roadford 布罗德福国际 指 Global Limited” CMU 指 China Merchants Union (BVI) Limited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CMID 指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招商局港通 指 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招商局港口 指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群力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eam Able 群力国际 指 International Limited” 辽港集团 指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Verise 指 Veris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营口港、上市公司 指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600317.SH) 营口港集团 指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港集团 指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601880.SH / 大连港 指 02880.HK) 港湾金融控股 指 辽宁港湾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政府 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国资委 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国资委 指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营口市国资委 指 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中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金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本次 收购人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辽港集团 1.1% 指 无偿划转 股权的交易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6 号准则》 指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 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财务顾问承诺 1、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 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财务顾问内部审核部门审查,并获 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中金公司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 防火墙制度; 6、本财务顾问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 要核查,从财务顾问角度对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了必要的建议。 经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 核查,本财务顾问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在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 认真审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 券法》、《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目的及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 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一)对本次收购目的及方式的核查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辽宁省港口行业的协同发展和 产业融合,招商局辽宁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辽港集团 1.1%的股权。 辽港集团系辽宁省国资委设立的辽宁港口整合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 局辽宁将持有辽港集团 51%的股权(其中 49.9%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 港口进行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成为辽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深度整合辽宁省沿海港口资源,全面落 实港航强省和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辽宁省海洋和港口经济一体 化、协同化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情形。 (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 份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营口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上市公司业务 发展和战略需要,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而 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或处置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 露工作。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及诚 信情况的核查 (一)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1、对招商局辽宁主体资格的核查 招商局辽宁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1 号 411 室 法定代表人 邓伟栋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MA0XRGW79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货物装卸、运输、仓储;货物运输代理;拖轮业务;港口物流 及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物流信息咨询;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销 售;装卸工具、机电产品、金属制品的设计、销售;货物、技 经营范围 术进出口;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 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企业形象策划;文体活动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品牌形象策划;港口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 股东名称 招商局港通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太子路 1 号新时代广场 联系电话 0755-2681-1001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的控股股东为招商局港通,招商 局辽宁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招商局辽宁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招商局辽宁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 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对招商港口主体资格的核查 招商港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景涛 注册资本 179,341.237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32968J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进出口各类货物保税仓储业务; 港口配套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国际、国内货物的装卸、 中转、仓储、运输,货物加工处理;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 理、制造和租赁;国际货运代理;租车租船业务;为船舶提供 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拖带(不得使用外 经营范围 国籍船舶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港口物流及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及 相关配套服务;物流方案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港务工程技术 的开发、研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0 年 7 月 19 日至长期 股东名称 控股股东为布罗德福国际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4 通讯地址 楼 联系电话 0755-2682-8888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港口的控股股东为布罗德福国际,招商 港口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招商港口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招商港口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本次 交易中,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均系受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主体,因此招商局辽宁 与招商港口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招商局辽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招商港口系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具备作为收购人 的主体资格。 (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 招商局辽宁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 总资产 1,458,581.95 净资产 -541,419.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41,419.15 营业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利润总额 -18,462.26 净利润 -18,462.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462.26 净资产收益率 3.41% 资产负债率 137.12%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因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为负值,因而净资产收 益率为正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指标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总资产 12,801,808.44 797,547.06 662,047.67 净资产 8,041,692.59 656,704.29 563,699.3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076,047.54 492,296.94 470,981.56 者权益 营业收入 970,339.46 245,621.88 190,510.71 利润总额 361,435.53 86,912.49 77,065.87 净利润 288,591.48 71,385.88 66,984.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09,041.89 50,449.51 53,237.65 者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3.59% 10.87% 11.88% 资产负债率 37.18% 17.66% 14.86% 注:以上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指标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总资产 139,799,765.98 119,764,650.91 101,572,873.55 净资产 56,956,236.36 51,886,375.74 44,460,707.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1,612,539.58 28,468,315.33 25,051,156.30 营业收入 30,378,443.43 27,014,675.27 21,384,284.29 主营业务收入 28,421,918.97 25,290,162.82 19,680,976.32 利润总额 6,114,093.23 5,655,972.43 5,005,883.21 净利润 4,868,152.43 4,698,654.06 4,209,161.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955,879.39 2,730,100.53 2,535,082.24 净资产收益率 8.55% 9.06% 9.47% 资产负债率 59.26% 56.68% 56.23% 注:以上 2016 年、2017 年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 年财务数据 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已在收购报 告书中披露相关财务数据,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同时,本次收购系通 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对价。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 查 招商局辽宁及招商港口均系招商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招商局集团控制多家 上市公司,并在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履行控股股东职责,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 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同时,招商港口系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 能力。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诚信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 购人自设立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招商港口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对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相关人员对于 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等均具备相当程度的了解,具备证券 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在持续督导期 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促责任,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相关人员进 行持续辅导培训,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招商局辽宁的股权控制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的控股股东为招商局港 通,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招商局辽宁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招商局集团 100% 招商局轮船 100% 招商局香港 100% 布罗德福国际 100% 招商局港通 100% 招商局辽宁 (二)招商港口的股权控制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港口的控股股东为布罗德福国 际,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招商港口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招商局集团 100% 招商局轮船 100% 招商局香港 Verise 100% 50% 50% 布罗德福国际 CMU 100% 74.66% Rainbow 招商局港通 Reflection Limited 25.34% 100% CMID 64.05% 20.68% 3.08% 招商港口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均系受招商局集团控 制的主体。因此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互 为一致行动人。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招商局集团 100% 招商局轮船 100% 招商局香港 Verise 100% 50% 50% 布罗德福国际 CMU 100% 74.66% Rainbow 招商局港通 Reflection Limited 25.34% 100% 100% CMID 招商局辽宁 64.05% 20.68% 3.08% 招商港口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已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49.9%的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具体 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13日,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之股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约定招商局辽宁将其持有的辽港 集团49.9%的股权委托给招商港口管理。 1、托管目的 鉴于招商港口将建设成为招商局集团港口业务板块总部,成为招商局集团港 口板块的一级资本运作和管理平台。为充分发挥招商局集团港口板块管理团队丰 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促进招商局集团现有港口资产和辽宁港口的专业化运营和协 同发展,招商局集团将其通过招商局辽宁持有的辽港集团49.9%股权托管给招商 港口。 2、托管方式 招商局辽宁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的股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港集团公 司章程应享有的股东权利,委托给招商港口行使:(1)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股东 会表决权;(2)提案权;(3)股东会召集权;(4)委派董事(包括董事长)、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获取辽港集团有关信息;(6)就辽港集团的下属子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 法律、法规、辽港集团公司章程以及该等下属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标的 股权而享有的针对该等下属子公司的前述第(1)至第(5)项权利(若有);以 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辽港集团公司章程而享有的股东权利。 招商局辽宁保留由自身行使下列股东权利:(1)取得标的股权收益或分红 的权利;(2)清算或所有令辽港集团解散的权利;(3)剩余财产分配权;(4) 以转让、出资、置换、质押等方式处置标的股权的权利,但受限制于托管协议相 关条款的约定。 未经招商港口事前书面同意,招商局辽宁不得处置标的股权。招商局辽宁对 标的股权作出的处置将不影响招商港口对标的股权的受托管理。 3、托管期限 就标的股权的任何一部分而言,其托管期限起始日为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 终止日为以下日期中的最早日期: (1)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签订托管协议的终止协议之日; (2)该部分标的股权根据托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被处置的情形下,招商局 辽宁与招商港口签署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生效日或者招商港口终止受托管理书 面同意函的签署日,从而终止被处置部分标的股权的受托管理; (3)招商港口或其控制或一致行动的企业受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的情形 下,该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登记在受让方名下之日。 4、托管费用 招商局辽宁向招商港口支付的托管费为固定托管费:人民币100万元/年。该 托管费包括招商港口完成托管协议项下托管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及相应的税费。 5、协议生效和终止 托管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招 商港口董事会批准托管协议;(2)招商局辽宁董事会批准托管协议;(3)招商 局集团批准托管协议项下的股权托管事项;(4)其他必要的授权或审批(若有)。 托管协议在以下任一情形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签署托管协议的 终止协议;(2)所有标的股权的托管期限均已根据托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终 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股 权控制关系。 六、对收购资金来源、收购方式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辽宁省政府出具的批复,本次收购系招商局辽宁通过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辽港集团 1.1%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辽 宁将合计持有辽港集团 51%的股权,其中 49.9%的股权已于本次收购前委托招商 港口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营口港的实际控制人将从辽宁省国资委变更为招 商局集团。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交易对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的相关事宜,亦不存在 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营口港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七、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系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 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八、对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下: 1、招商局辽宁执行董事已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招商局辽宁以无偿划转 方式受让辽港集团 1.1%的股权; 2、招商局港通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招商局辽宁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辽港 集团 1.1%的股权; 3、本次交易已经取得辽宁省政府出具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资委 所持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 批复》(辽政【2019】30 号);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377 号)。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下: 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营口港股 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以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群力国际因本次无偿划转 涉及的就大连港 A 股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必要授权及批准程序,待招商局辽宁与辽宁省国资委签署 的《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的尚待履行的法律程 序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九、对收购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过渡 期(自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员工聘用计划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发 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十、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 内改变营口港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及营口港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调整计划,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 内对营口港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也不存在就营口港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 据其自身及营口港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营口港现 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营口港其 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未来根据 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 购营口港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 要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营口港现有 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营口港的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 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营口港 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 及营口港的发展需要对营口港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收购前,营口港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运营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合计持有辽港集团 51%的股权(其中 49.9% 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 团将成为营口港的实际控制人。 为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营口港的独立性,收购人招商局辽宁承诺如下: “1、招商局辽宁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营口港保持 相互独立,不从事任何损害营口港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招商局辽宁及招 商局辽宁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营口港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营口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 辽宁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营口港造成损失,招商局辽宁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为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营口港的独立性,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招商局集团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营口港保持 相互独立,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任何损害营口港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 用营口港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营口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 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营口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除持有辽港集团 49.9%股权外未 开展实际经营,与营口港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招商港口 亦从事港口业务。但招商港口所从事的港口业务与营口港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具体理由如下: 港口业务区域性特征明显。作为社会物流体系中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中转 节点,各港口依托其经济可行的陆路运输辐射范围,形成了各自的货源腹地。营 口港的货源腹地主要为辽宁省营口市及辽宁省中部地区,并沿哈大铁路通道辐射 至东北地区内陆。招商港口的港口业务分布在青岛、深圳、漳州、香港,以及海 外的斯里兰卡、巴西等地,在辽宁地区没有控股经营港口业务。因此,招商港口 之港口业务的货源腹地与营口港没有重合,招商港口与营口港之间不存在实质性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集团将成为辽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新增辽港集团内部的同业竞争,但辽港集团范围内固有的同业竞争问题将继 续存在,具体如下: (1)辽港集团控制的大连港主要经营港口业务,其港口业务主要经营地为 辽宁省大连市的大连湾、大窑湾、长兴岛等港区,货源腹地与营口港重合,存在 同业竞争。 (2)辽港集团除通过大连港和营口港开展港口业务经营外,亦在辽宁地区 直接经营部分港口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规范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招商局辽宁承诺如下: “1、针对辽港集团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招商局辽宁将根据有关 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 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上市公司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本着 有利于营口港发展和维护营口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 2022 年底以前,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 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用现金对价或发行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 买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辽港集团和营口港存在业务重 合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以消除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辽港集团和营口港的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使辽 港集团和营口港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业务划分、一方收购另一方同业竞 争的业务等不同方式在业务构成、产品类型、客户群体等多方面实现业务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相关资 产的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统一管理;及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的 要求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 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2、招商局辽宁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招 商局辽宁控制的各公司,不会促使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各公司作出违背经济规律和 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其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 优势开展业务。 3、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营口港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营口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营口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 辽宁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营口港造成损失,招商局辽宁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为了规范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针对辽港集团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招商局集团将根据有关 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 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上市公司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本着 有利于营口港发展和维护营口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 2022 年底以前,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 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用现金对价或发行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 买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辽港集团与营口港存在业务重 合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以消除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辽港集团和营口港的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使辽 港集团和营口港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业务划分、一方收购另一方同业竞 争的业务等不同方式在业务构成、产品类型、客户群体等多方面实现业务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相关资 产的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统一管理;及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的 要求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 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2、招商局集团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招 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 司作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其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 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 3、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营口港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营口港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营口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 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营口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未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营口港 股权,招商局辽宁持有营口港之控股股东辽港集团 49.9%的股权,并将该等股权 委托给招商港口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 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港集团 51%的股权(其中 49.9%的股 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 成为营口港的实际控制人。 为规范与营口港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招商局辽宁承诺如下: “1、招商局辽宁不会谋求营口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招商局辽宁及招商 局辽宁控制的其他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营口港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2、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营口港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营口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招商局辽宁 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营口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营口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 辽宁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营口港造成损失,招商局辽宁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为了规范与营口港之间的关联交易,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招商局集团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营口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 予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 营口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营口港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营口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招商局集团 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营口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营口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 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营口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保证营口港独立性、规 范与营口港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在标的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在认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 排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查询结果,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营口港集团持有的营口港 558,175,944 股股票(占营口港总 股本的 8.62%)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鉴于本次交易系营口港间接控股股东辽港集团之 1.1%股权无偿划转,前述 营口港集团所持部分营口港股份的司法冻结状态将不会对本次无偿划转造成实 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营口港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司法 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鉴于本次交易系营口港间接控股股东辽港集团之 1.1%股权无偿划转,前述营口港集团所持部分营口港股份的司法冻结状态将不会 对本次无偿划转造成实质性障碍。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并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书面确认,在本财务顾问报告 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营口港及其子公 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营口港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并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书面确认,在本财务顾问报告 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营口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并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书面确认,在本财务顾问报告 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营口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并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书面确认,在本财务顾问报告 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对营口港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本次交易完成后,营口港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将由辽宁省国 资委变更为招商局集团。根据辽宁省国资委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 署之日,辽宁省国资委不存在未清偿对营口港的负债,或未解除营口港对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营口港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营口港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对营口港的负 债、未解除营口港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营口港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五、对收购前六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对相关法人买卖营口港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相关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 起前 6 个月,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营口 港股份的情况。 (二)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营口港股票情况 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 日起前 6 个月,招商局辽宁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商港口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买卖营口港股份的情况。 十六、豁免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辽宁省政府的批复,同意将辽宁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辽 港集团 1.1%股权无偿划转给招商局辽宁,从而导致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营口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属于《收购办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的第(一)种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股份。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方 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相关法人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等进行了披露,收购报告书符合《收 购办法》、《16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 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 能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营口港的行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次收购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朝晖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王 晟 内核负责人: 杜祎清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珏 王晨菲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营口港 证券代码 600317.SH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收购人: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 收购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招商局辽宁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辽港集团 1.1%股权。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 宁合计持有辽港集团 51%的股权,其中 49.9%的股权已于本次收购前委托招商 方案简介 港口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故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集团将通过辽港集 团间接控制营口港 5,067,415,378 股股份(占营口港总股本的 78.29%)。营口港 的实际控制人将从辽宁省国资委变更为招商局集团。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 部分人员拥有其 者护照 他国家或地区的 永久居留权 1.1.5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招商港口的证券 账户号码为 B880610053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不适用,收购人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为两家以 上的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收购人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为两家以 上的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已披露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之 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 上 的 上 市 公司及金融机构 的情况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具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1.2.1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2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1.2.3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不适用 系 1.2.5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不适用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2.6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 招商局辽宁设立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未满 3 年且自设 立以来未实际开 展经营,已取得 相关部门出具的 关于其实际控制 人招商局集团的 最近 3 年无违规 证明。招商港口 已提供相关部门 出具的最近 3 年 无违规证明 1.3.2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 明 1.3.3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收购人之一致行 动人招商港口控 制的招商局港口 控股有限公司系 一家香港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为 00144.HK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题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 根据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提供的 相关说明及无违 规证明,收购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 均不存在因违反 税务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1.3.7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 规定的情形 1.4.2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适用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1.6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 的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 份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3.1.1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不适用,本次收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购不涉及以现金 备足额支付能力 支付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不适用 3.1.2.1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不适用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3.1.2.2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不适用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3.1.2.3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不适用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3.1.3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招商局辽宁设立 未满 3 年,其一 致行动人招商港 口具有 3 年以上 的持续经营记录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3.2.2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不适用 购的支付能力 3.2.3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 3.2.4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不适用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不适用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常运营 3.3.2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不适用,本次收 能力 购不属于跨行业 收购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不适用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4.2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不适用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4.1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 招商局辽宁设立 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未满 3 年。其一 致行动人招商港 口最近 3 年的财 务数据已在收购 报告书披露 4.4.2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 招商局辽宁自设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立未实际开展经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营;其一致行动 人 招 商 港 口 2018 年 的 财 务 会计报表已经具 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 注明审计意见的 主要内容 4.4.3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 会计政策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4.4.4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不适用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4.4.5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已比照上述规定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披露期实际控制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人的财务资料 4.4.6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 招商港口系一家 名称及时间 上市公司,已说 明刊登其年报的 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不适用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4.4.7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不适用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进行核查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5.1.1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不适用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5.1.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 1/3 5.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不适用 5.1.4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不适用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5.1.5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不适用 金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不适用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5.2.1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 不适用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2.2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不适用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5.2.3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不适用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5.3.2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 收购人已于无偿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划转协议签署之 日起 3 日内披露 《营口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摘要》 5.4 司法裁决 5.4.1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 不适用 履行披露义务 5.4.2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不适用 披露 5.5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不适用 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5.6.1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5.6.2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不适用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5.6.3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不适用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5.6.4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是否已核查 5.6.4.1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不适用 则 5.6.4.2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不适用 管理和决策程序 5.6.4.3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不适用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5.6.6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不适用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5.6.7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5.6.8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5.7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述原因)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不适用 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5.7.2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不适用 序 5.7.3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5.7.5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不适用 声明 5.7.6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不适用 的要求 5.7.7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不适用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5.7.9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不适用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0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不适用 准 5.8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5.8.1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不适用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5.8.2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不适用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5.8.3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不适用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5.8.4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不适用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 5.9.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 本次交易完成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后,招商局辽宁 权 将合计持有营口 港之控股股东辽 港集团 51%的股 权,其中 49.9% 的股权已在本次 交易前委托招商 港口管理,并由 招商港口进行管 理 5.9.3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5.9.4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不适用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6.1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 似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6.3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本次收购尚需中 国证监会豁免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因本次无偿 划转涉及的就营 口港股份发出全 面要约的义务、 以及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群 力国际因本次无 偿划转涉及的就 大连港 A 股股份 发出全面要约的 义务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7.4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5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7.7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8.1.3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易的措施 8.2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 收购人及其实际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控制人已就规范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与上市公司之间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的同业竞争出具 相关承诺,针对 辽港集团与营口 港之间的同业竞 争事宜,将根据 有关规定以及相 关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求,在 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及相关监管规则 允许以及相关业 务盈利能力满足 上市公司基本收 益要求的前提 下,本着有利于 营口港发展和维 护营口港全体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原 则,在 2022 年底 以前,尽最大努 力通过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重组、 业务调整、委托 管理等多种措施 稳妥推进解决同 业竞争问题。 8.3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不适用 市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 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9.3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不适用 9.4.3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的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 须核查以下内容) 10.1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不适用 收购实力 10.2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不适用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当安排 10.3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不适用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0.4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不适用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10.5.1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不适用 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10.5.2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不适用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少于 1 个月 10.5.3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不适用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10.5.4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不适用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11.1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 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不适用 11.1.1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 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 计金额计算) 11.1.2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1.1.4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1.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 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 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11.4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 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 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 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11.5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不适用,本次交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易将导致上市公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司的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但不 涉及其控股股东 发生变更。上市 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已书面确认不 存在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或由上市 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等问题 11.6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 根据中国证券登 法冻结等情况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者证券 持有信息查询结 果,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营 口港集团持有的 营口港 558,175,944 股 股票(占营口港 总股本的 8.62%)处于司 法冻结状态。 鉴于本次交易系 营口港间接控股 股东辽港集团之 1.1%股权无偿 划转,前述营口 港集团所持部分 营口港股份的司 法冻结状态将不 会对本次无偿划 转造成实质性障 碍。除上述情况 外,本次交易所 涉及的营口港股 份不存在其他质 押、司法冻结等 权利限制的情 况。 11.7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不适用 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 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本次交 易前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辽宁 省政府的批复,辽宁省国资委拟将其所持辽港集团 1.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招商局辽宁,进而导致营口 港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专业意见附表》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朝晖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王 晟 内核负责人: 杜祎清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珏 王晨菲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