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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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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
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
果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
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包
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00 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营港路一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司政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3 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5,071,488,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2 人,代表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5,071,464,3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3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4 %。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
(二) 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公布。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上议案均已表决通过。


四、 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01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