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5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丰、张大鸣、张先治和戴大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拟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财务公司”)合作,由招商
局财务公司为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招商局财务公司主要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0 号楼 B 栋 15 层 1501 号
4、法定代表人:周松
5、招商局财务公司是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前身是中外运
长航财务有限公司。招商局财务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成立,并于 5 月 17 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正式挂牌营业。2017
年经重组后,于当年 8 月完成名称变更登记。
6、截至 2018 年底,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亿元人民币。股东构成、认缴
资本及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亿元) 股权比例
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5.50 51.00%
2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24.50 49.00%
合计 50.00 100.00%
7、经监管机构核准,财务公司现有业务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
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
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
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8、截至 2018 年底,招商财务资产规模为 492.60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56.26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60 亿元,利润总额 4.73 亿元。
依据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
一致,公司拟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招商局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外汇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金额上限
1、服务内容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招商局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结
算、信贷、外汇及其他金融服务。
2、金融服务金额上限及定价政策
(1)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招商局财务公司的日终存款余额
(不包括应计利息及来自招商局财务公司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招商局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
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2)招商局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下属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
未偿还贷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和手续费)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招商局财
务公司承诺向本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本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
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招商局财务公司免费为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境内结算服务,跨境
及境外结算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及当地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收费水平。
(4)根据公司申请,招商局财务公司可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
汇服务。相关汇率将不逊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采用的汇率。
(5)招商局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
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金融服务协议生效条件
《金融服务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本公司、招商局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公司、招商局财务公司分别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
准。
我们认为:招商局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
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