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之核查意见2020-07-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之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
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
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
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向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
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营口港最近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后认为:
营口港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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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唐 俊 陈健健 孙 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