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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一、营口港的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终止上市的方案 ..................................................................................................... 4


三、本次合并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 5


四、结论意见 .........................................................................................................................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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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大连港                   指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港                   指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港向营口港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
本次合并                 指
                              并营口港的交易行为
                              大连港向营口港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
本次交易                 指   并营口港,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   上交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
《证券法》               指
                              实施)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
《退市制度若干意见》     指
                              干意见》(2018 年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法律法规                 指
                              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补充或重新制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
A股                      指   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
                              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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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港拟以向营口港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并

募集配套资金。本所接受营口港的委托,作为本次交易的被合并方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就营口港因本次合

并终止上市(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终止

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营口港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资料

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相一致。

    4. 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营口港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

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营口港本次终止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营口港为本次终止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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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营口港的基本情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同意设立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辽政[2000]46 号)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

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管字[2000]67 号)等文件的批准,2000 年由营口

港务局(营口港集团前身)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大连吉粮海运有限公司、辽宁省

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吉林省利达经济贸易中心、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了营口港。其中营口港务局以资产出资,大连吉粮海运有限公司、辽宁

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吉林省利达经济贸易中心、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以

现金出资。辽宁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营口港设立时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辽会师证验字(2000)第 78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1]102 号)等文件的批准,营口港于 2002 年 1 月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600317。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营口港首次公开发行新增

股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辽天会证验字(2002)9 号验资报告。

    根据营口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口港

相关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营口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317.SH

 股票简称           营口港

 成立日期           2000 年 3 月 22 日

 股票上市日期       2002 年 1 月 31 日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000716409709T

 住所               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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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姚平

 注册资本          647,298.3003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船舶港口服务,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不包含危险品),搬运、
                   订舱、吊装服务,集装箱拆卸服务,国内船货、路陆货运代理,港
                   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保养服务,港口起重运输机
                   械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皮带机、斗轮机、拖车设备制造安装销售,
                   起重设备维修、保养服务,钢结构工程,机件加工销售,港口机械、
                   汽车配件、钢材、建材、橡胶制品销售,苫垫及劳保用品制作、销
 经营范围          售,尼龙绳生产、销售,汽车修理,托辊生产、销售,供暖服务与
                   维修,物业管理,住宿、会议、餐饮、保洁、洗浴服务,纸制品印
                   刷及装订,五金电器、水暖器材、木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
                   销售,日用品、办公用品、食品、酒水饮料销售,汽车、房屋租赁
                   服务,房屋设施维修、装饰装修工程,围油栏作业、船舶垃圾接收,
                   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接收处置、污染物及垃圾接收处置,废旧物品
                   (不含危险废物)回收及代理服务、绿化工程与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00 年 3 月 22 日至长期




    二、本次终止上市的方案

    2020 年 9 月 25 日,营口港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议案。


    根据《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大连港拟以发行 A 股方式换股

吸收合并营口港,即大连港向营口港的所有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交换该等

股东所持有的营口港股票;同时,大连港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 亿元。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

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营口港的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大连港因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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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次合并将导致营口港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退

市制度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及《上市规则》第 13.7.1 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的情形,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营口港因本次合并而终止上市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

见》《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本次合并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一)营口港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合并的相关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营口港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营口港独

立董事对本次合并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及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营口港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9 月 25 日,营口港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议案。

    (三)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20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298 号),

原则同意大连港吸收合并营口港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

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 号),

核准大连港发行 9,728,893,454 股股份吸收合并营口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5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合并已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需履

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营口港因本次合并而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批准。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营口港因本次合并而终止上市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上市规则》规定

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合并已获得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营口港因本次合并而终止上

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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