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案的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19-00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执行款,案件终结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9,235,026.03 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诉讼进展: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
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通知,2019 年 1 月 15
日,德润租赁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关于泰通(泰
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款 59,955,693.85
元人民币,本案终结。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德润租赁因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工业”)、泰州德
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电气”)合同事项发生纠纷,向合肥市中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1、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立即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租金人民
币 49,235,026.03 元,违约金 29,792 元(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
金 4,166,666.67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4 日,其后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租
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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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7 元(按 4.75%/年的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 4,166,666.67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4 日,其后逾期利息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 4.75%/年的标准顺延
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名义货价 1,000 元;2、泰通工业、德通电气共
同承担德润租赁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200,0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82,000 元;3、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资”)、王
兴华、刘静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
担。
2018 年 3 月 14 日,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德润租赁胜诉。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103)、
2018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正文》。一审
判令:1、泰通工业、德通电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租
金 44,286,026.03 元(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此后以所欠租金 44,286,026.03
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2、泰通工业、
德通电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及诉讼
保全担保费 91,600 元;3、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泰
通工业、德通电气追偿;4、驳回德润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4,617
元(包括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海润国资、王兴华、
刘静共同承担。随后,海润国资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后经德润租赁申请,合
肥市中院查封冻结被告德通电气、海润国资存款合计 49,796,594.22 元,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2)。2018 年 12 月,德润租赁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
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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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临 2018-1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1 月 15 日,德润租赁收到合肥市中院案件执行款 59,955,693.85 元人
民币,本案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款项的收回,德润租赁将冲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将增加德润
租赁的流动资金,对德润租赁的利润和业务经营有积极影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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