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18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安徽新力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
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与手付
通部分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
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等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