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1-18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手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付
通”或“标的公司”)99.8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本次
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与手付通部分股东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并对有关
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新力金融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等
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公司与手付通部分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
4、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
相关事项,故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