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19-01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科创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集团”)、部分董监高计划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新力集团增持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许圣
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洋先生、
财务负责人洪志诚先生、监事董飞先生、监事张悦女士每人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2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披
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85)。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收到董飞先生、洪志诚先生通知,
董飞先生、洪志诚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
票。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监事董飞先生、财务负责人洪志诚先生
(二)本次增持前,上述增持主体持股情况如下:
董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6,500 股,洪志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500 股。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
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85),公司控股股东新
1
力集团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许圣明先生、副总
经理孙福来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洋先生、财务负责人洪
志诚先生、监事董飞先生、监事张悦女士每人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0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2019 年 1 月 4 日和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安徽新力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86、临 2018-089)、《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7、临 2018-122)、《安徽新力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02)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增持具体情况:
增持数量 成交均价 增持金额
增持主体 职务 增持时间 增持方式 增持计划进展情况
(股) (元) (元)
2019 年 1 月 已超过增持计划金
董飞 监事 集中竞价 30,000 7.00 210,000
18 日 额下限
累 计 增 持 金 额
财务负 2019 年 1 月
洪志诚 集中竞价 15,000 6.73 101,020 20.20 万元,已超过
责人 18 日
增持计划金额下限
本次增持后,相关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持 本次增持前约占 本次增持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 本次增持后约占总股
增持主体
股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的股份数量(股) 本的比例(%)
董飞 36,500 0.0075 30,000 66,500 0.0137
洪志诚 14,500 0.0030 15,000 29,500 0.0061
2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其他增持主体的实施进展通知。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将发
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
比例。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
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