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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2022-03-2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确保投、融资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提高公司投资水平和资本运营

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购买出售及置换资产(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性购

买土地)、对外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分公司投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或者

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收购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收购部分股权形成的,

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的,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

司。
    第五条     公司对重大投资、融资的管理,实行分级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债券、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企业等形式。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发挥公司的整体优

势和规模经济;

    (三)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大力培育

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投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水
平、风险因素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对确实可行的投资

方案,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

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应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对

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

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二)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应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监督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经济、
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

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并购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的审计、终

(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并购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投资并购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

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经营层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

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法务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

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对投资子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细则按照公司《控股子公

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

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

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必要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

估;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应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批准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公司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

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

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第二十四条     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统筹安排,满足公司总体资金需求;

    (三)合理配置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原则,兼顾公司偿债能力;

    (五)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

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实施股权融资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公

司的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行公司股票等权益性融资方案,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

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融资部是公司实施及管理债务融资的职能部门。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债务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

    (三)负责公司债务融资活动的实施;
    (四)审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重要债务融资活动;

    (五)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权融资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取得有

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融资部根据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公司投融资部及相关领导负责人审批;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公司投融资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对外融资,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的决

策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由董事会批准,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上述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则还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董事或股东应履行回避程序。

    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包括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规定标准的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

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此另行约定的除外。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相关投资或合作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初由投融资部根据当年经营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债务融

资计划,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逐级审批后生效。审批通过

后,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债务性融资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人办理实施,超出年度计

划外的债务性融资事项需经相关规定重新审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

易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按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经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除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该等事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门有权对上述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

专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公司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相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

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审批权限如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一致,以审批权限投资数额上限较低的规定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