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3-2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于公司 2021 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说明及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说明及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担保(含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
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发生额为
人民币 32,801.00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合计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33,301.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1,605.38 万元,控
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10.00 万元,担保余额合计 52,015.38
万元,未超过上述预计担保额度,无逾期担保。
2、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提供的担保(含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完善,报
告期末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攸立:
蒋本跃:
202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