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策、提名及相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董飞先生的个人简历及历任工作情况,其具备履职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
发现董飞先生有《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董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
飞先生的个人履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新任董事候选人董飞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能够胜任董事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攸立:
蒋本跃: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