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新力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杨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杨斌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飞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补选董飞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补选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飞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
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董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攸立:
蒋本跃:
2022 年 4 月 28 日